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市教委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将易发高发新发的违规行为,列入办学规范内容,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划定“硬边界”。

市教委明确,这类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优化生源结构,支持学校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成为区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提升文明素养的市民学校。支持学校主动调整招生模式,由面向受教育者个体转变为服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学校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实质出租出让办学权。

对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学校,应引导其转型发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在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过程中简化程序,促进学校顺利转型。本市还将强化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学校规范诚信办学;加强年检结果的使用,对未通过年检的学校,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