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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鑫桥     发布时间:[2007-2-19 ]     阅读:13983  次   返回】         
企业设立
一、   公司企业
(一)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设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 分公司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业执照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每户300元收取。
2.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   非公司企业
(一) 合伙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a.有两个或以上合伙人;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指合伙人之一)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需提交1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7.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8.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9.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10.有雇工的提交雇工合同、身份证、(非广州户口的还需提交1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
11.登记机关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每户300元收取。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a.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c.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书;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则不需要);
4.投资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需提交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5.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的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少于二万元);
6.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每户300元收取。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 个体工商户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出资权属证明(提交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市户口的提交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没有字号名称的,不需提交);
6.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7.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20 元/户。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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