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一)固定资产计价的处理原则
1.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价值计价。
5.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9.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
1.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 提取折旧依据和方法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4) 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外,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 年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缩短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和管理
1.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
(1)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般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 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爱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不着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